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司类市场主体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出资情况。该义务既保障交易安全,也体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要求,未依法公示可能面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惩戒。
需公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其中非货币出资应当注明资产评估情况。2014年3月后成立的公司适用认缴登记制,但公示的认缴承诺将作为债务清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每次实际缴纳出资后20个工作日内需更新公示,包括实缴金额、日期及出资方式。特别提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同步公示权属转移证明文件编号。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或CA证书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年度报告填写或即时信息公示模块。
按系统指引逐项填写股东名称、证件号码、认缴实缴数据,非货币出资需额外上传评估报告摘要。注意认缴期限不得填写无固定期限等模糊表述。
系统将自动生成预览页,经法定代表人数字签名确认后提交公示。修改历史信息需留存变更痕迹,确保信息可追溯。
应办理章程修订延长出资期限,并在公示系统同步变更认缴信息。已构成逾期的,需在备注栏说明正当理由及补缴计划。
新旧股东需在30日内共同完成出资信息变更,原股东未实缴部分应明确责任承接方式,避免出现公示信息与公司章程冲突。
建议企业每季度核对:①公示认缴额是否与章程一致 ②实缴进度是否符合商业计划 ③非货币出资权属是否清晰 ④系统显示状态是否为已公示。发现错误应及时在线申请更正,并留存书面说明材料。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未及时公示或公示虚假出资信息,除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外,还将导致:①政府采购资格受限 ②融资授信被拒 ③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④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受限。
(注:本文所述规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理,具体操作请以最新规范性文件为准)